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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教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8-02-01点击数:214

 

泉师院档[2006]1号

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图书馆:

为加强我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我校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特制定《泉州师院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师范学院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泉州师范学院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学校管理    重大活动档案   通知                    
泉州师范学院办公室               2006年3月21日印发         

附件:  


泉州师范学院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我校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如文稿、照片、光盘、纪念品等)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学、科研、管理、外事等各种活动:
(一)国家、省、市领导人来校视察、检查等公务活动;
(二)国内外知名学者在本校的参观、访问、交流活动;
(三)我校承办的省级以上各种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三)学校党委书记、院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在全校具有重大影响的教学、科研、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在学校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活动;
(六)其他在二级学院以上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六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监督、指导全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机关各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部门承办的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为主负责;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及负责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特种载体档案可以交复制件。
第八条 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文秘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进行集中管理。
第九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综合档案室可以派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组织承办部门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条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综合档案室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综合档案室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出卖、转让、赠送,不得携运出境,不得出卖、赠送给外国人。
综合档案室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档案的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鼓励重大活动档案保存者向学校综合档案室捐赠、寄存、出卖本条第一款所列档案。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
重大活动档案,自进学校综合档案室之日起满6个月向社会开放;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通过报刊、广播、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综合档案室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目录,编纂有关史料,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向重大活动档案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时,应当逐步用各种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综合档案室。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