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泉州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2010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9-23浏览次数:628

 

 
泉州师范学院文件
 
泉师院科[2011]3

 

关于颁发《泉州师范学院
科研奖励办法(2010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泉州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修订稿,经泉州师范学院第四届院学术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修改,现已成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2010修订)。
 
 
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颁发 办法 通知

抄送:校领导                               存档(2
泉州师院校长办公室             2011117日印发

 
泉州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2010修订)
 
为了适应本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科研整体水平向更高层次发展,结合本校综合科研能力和科研工作现状,特制订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人员:在编在职教学科研及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访问学者及进修人员。
项目:各类纵向、横向合作及政府部门委托科研项目。
奖项:国家、省、市政府组织评选的学术性奖项。
成果: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技术鉴定、专利。
二、       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校科研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       实施办法
个人根据本办法规定条款进行申报---科研处进行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复核---公示一个星期,科研奖励实施时间:奖项类于年度教师节颁奖,项目奖、论文成果奖、科研优秀奖于年终颁奖。
 
四、       奖励原则
1.奖励与津贴不重复计算,以额度较高的为准。
2.立项项目不再进行配套,按奖励规定给予相应的立项奖。
3.立项奖只认主持单位是泉州师范学院。奖项类:国家级计前10名、省部级计前5名;论文类成果只认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4.所有奖励的对象单位署名必须是泉州师范学院。
 
五、 奖励标准
1.项目奖
(1)国家科技部各类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杰出人才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重大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每项奖励额按项目获批额的20%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国家其他部、委、办科技类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青年项目、省自然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省发改委、省经贸委重点项目、国家其他部、委、办文科类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全国教育科学一般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省社科重点(重大)项目、省教育厅重点(重大)项目每项奖励额按获批额的15%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成果奖
论文类
    发表在Nature、Science的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② 发表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③ 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④ 被EI、ISTP、SSCI、A&HCI、ISSHP收录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⑤论文作者如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署名有两个单位的情况,第一署名单位非泉州师范学院而第二署名为泉州师范学院,给予上述标准的50%作为奖励。
奖项类
①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按所获奖励金额1∶2进行配套;
②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百花文艺奖,按所获奖励金额1∶1进行配套;
③市级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社科优秀成果奖、刺桐文艺奖,按所获奖励金额1∶0.5进行配套。
3.科研优秀奖
科研优秀奖每年度评选一次,针对本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在上一年度科研综合业绩突出者进行表彰,文、理各5名以内,每人奖金1万元。符合科研优秀条件的人数文科或理科不超过5名时,按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评定;符合科研优秀奖条件的人数文科或理科超过5人时,按贡献大小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定。存在违犯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者、科研项目恶意拖延被立项单位中止或撤销者5年内不得参评科研优秀奖。
科研优秀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有为科学献身的精神和优良的科学道德;
年度标准科研分150分以上(科研分计算见附件);
满足下列诸项中的两项:
①承担省部级以上(含)各类科研计划课题(项目成员有效排名为:国家级课题排名前10位,省部级课题排名前5位),或承担一项20万元以上横向科技开发项目(包括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按分配比例个人累计上交学校横向课题管理经费3万元以上;
②获政府组织评选的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国家级奖项排名前10位,省部级奖项排名前5位);
③获职务发明专利权的第一、二完成人;
④论文在权威刊物上正式发表;
⑤横向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实际到帐20万元以上。
 
六、 附 则
本办法经四届二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2011年1月1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度起实施,原《泉州师范学院科研奖励暂行规定》(泉师院科[2008]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科研处。
 
 
 
 
 
 
 
 
 
 
附件:科研优秀奖科研标准分计算标准
 
(一)、科研任务分
1.纵向项目
(1)国家科技部、计委、基金委、社科规划办、艺术规划办、教育规划办等项目,立项当年计150分;
(2)省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省工业重大项目、省社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汉办等项目,立项当年计100分;
(3)省基金一般(面上)项目、科技厅、教育厅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项目、国家其他部委项目,立项当年计70分;
(4)其他省厅级项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项目、省邓小平理论研究基地项目,立项当年计45分;
(5)教育部留学生司、振兴中华项目,市科技局、市社科联等市级项目立项当年计30分;
(6)校级科研项目,结项当年计15分。
    (7)校大学生基金会项目结项当年计指导教师10分,开放实验项目计指导教师5分;
(8)属校自筹经费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按降一等级核定科研分,其他基金项目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认定后确定等级。
2.横向项目
以学校财务实际到位的金额数计算,立项当年每万元计20分。(二)科研成果分
1.论著类
发表在Nature, Science 的论文,每篇计300分;
(1)发表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的论文,每篇计100分;
(2)被SCI、EI、ISTP、SSCI、ISSHP、A&HCI收录的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查询结果为准)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计50分;
(3)发表在一、二级权威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每篇计40分;
(4)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30分;
(5)在国外国家级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0分;
(6)在全国性学术期刊(CN&ISSN号)或正式出版的国际及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的论文(全文发表),每篇计10分;
(7)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计5分;
(8)正式出版的编著、译著、古籍注释、工具书及专业教材,每万字2分。
2.作品类
(1)入选文化部主办的全国大展,每件计30分;
(2)入选国家一级协会(特指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主办的全国性大展或文艺调演,每件计20分;
(3)入选文化厅主办的全省大展,每件计10分;
(4)发表于全国性专业期刊(CN&ISSN号)及全国性作品集(ISBN号),每件计5分。
3.科研成果通过鉴定的科技项目,每项计20分。
4.发明专利每项计40分;实用新型专利、软件注册每件计30分;外观设计每项计20分。
   (三)科研水平分
1.科技奖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一、二等奖,每项分别计240、200、160分;
2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160、120、80分;
3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80、60、40分。
2.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
1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200、150、100分;
2获省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100、80、60分;
3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60、40、20分。
3.优秀学术论文奖
1获中国科协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40、30、20分;
2获省科协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30、20、10分。
4.优秀作品奖
(1)获文化部主办的全国大展金、银、铜奖,每项分别计100、80、60分;
(2)获省文化厅主办的全省大展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60、40、20分。
5.指导学生科技、艺术作品及体育项目在大赛中获全国奖,每项计20分;获省级奖,每项计10分;获市、厅级奖,每项计5分。
  
   (四)若干说明
1.通过其它渠道获得资助的科研项目,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有关项目认定手续,未经认可的项目不予计算其工作量。
2.由多人参与或多人共同完成的项目、奖项、成果,科研工作量按全额计予项目负责人或第一著(作)者(或通讯作者)。
科研立项、奖项、成果第一主持单位或完成单位非泉州师范学院的,合作者属泉州师范学院的,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
3.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获奖的科研成果以及承担的科研项目,作者单位署名不是泉州师范学院的均不予计算。
4.著作由两人以上合作时,按作者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各自工作量。如果前言、后记中没有注明各人撰写的字数,分配原则按编写组成员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