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泉州师范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0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9-23浏览次数:735

 

 
泉州师范学院文件
 
泉师院科[2011]4

 

关于颁发《泉州师范学院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0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泉州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经泉州师范学第四届院学术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已成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0修订)。
 
 
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颁发 办法 通知

校领导                                       存档(2
泉州师院校长办公室                  2011114日印发

泉州师范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我校“激励创新,加强联合,突出重点,促进转化,服务社会”的科技工作方针,规范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 2005〕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泉州师范学院教职工从事横向科技项目活动所获得的经费。
第二章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技经费范围:学校与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均属横向科技经费。
第四条 横向科技合同分为四类
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条横向科技经费的相关项目合同必须由校科研处代表学校统一对外签订,盖“泉州师范学院科研处合同专用章”,符合条件的由科研处统一到省技术合同主管部门办理认定手续,经费完税后纳入科研经费由校财务处统一核算。
第三章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分配
第六条 经费分配比例
1、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项目经费,学校提取5%管理费,二级学院提取5%管理费,课题组支配90%;
2、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中利用学校资质的项目经费,学校提取12%管理费,二级学院提取8%管理费,课题组支配80%
第四章 横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经费开支必须与所订技术合同内容相关,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规定如下:
1、固定资产购置费:指项目运行需要而购置的固定资产费用,按照学校物资采购办法执行;
2、日常办公费:包括零星办公用品,报刊资料费及打印复印费等;
3、专用材料购置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及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因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等;
4、协作费:包括协作单位的研究经费、邀请校外专家进行学术活动的费用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试验、加工、安装、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及技术咨询费;
5、出版物、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资料购买费、文件搜集费、技术查新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知识产权顾问费等;
6、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交通工具等所发生的费用;
7、维修费:指与项目运行相关的设备维护、维修及实验室维修、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实验室维修及改造经校审计室审核后报销;
8、水电费:指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费、电费;
9、差旅交通费:指项目运行过程中需要支出的国内外埠差旅费、交通费。差旅费报销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10、论证、咨询、鉴定、验收费:指组织科技项目立项前期论证咨询和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11、接待费:因项目开发需要所发生的接待费,包括本地接待费和加班误餐费、外地出差接待费,支出比例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
12、人员费:指参与项目实施人员的劳动报酬,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50%(合同有约定的除外),其中文科类及计算机软件类项目不超过经费总额60%,培训类项目不超过经费总额70%。人员费范围包括项目进行过程中科研人员、离退休教师的劳动报酬、研究生科研补贴和项目合同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人工费。
13、劳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聘用临时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14、中介费:指支付促成项目合作的第三方的中介费用;
15、通讯费:指项目运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所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费、网络服务费等通讯费用;
16、培训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实施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的费用;
17、会议费:指召开与项目运行有关会议发生的交通、会务、食宿等费用。
第五章 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凡对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项目,一律开具由税务局监制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其他项目开具由税务局监制的普通服务发票。
第九条 经费的审批与使用:
1、项目经费第一笔款到校后,由科研处办理经费使用卡,经费使用预算经科研处审核后,送送校财务处备案。
2、经费开支实行预算管理,与技术合同立项登记表同时备案,预算须符合所签订技术合同的规定。预算内未体现的开支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3、项目运行过程所发生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由项目负责人遵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审批。项目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科技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分配办法规定的比例内按预算使用经费。
4、经费使用签批顺序:
借款人→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验收人 (或证明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
5、经费核销原则:取得合法票据,完善签字手续,会计根据原始票据入帐。
第十条 领取劳务报酬的个人必须提供税务部门的正式劳务发票,该发票可由财务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 对促成项目合同订立的第三方可提取一次中介费。中介费的提取须以中介服务合同为依据,中介费总额(含税)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组应持项目委托单位或合作单位提供的合同完成证明及结题报告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如有经费剩余,可作为课题组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研究计划,以校级立项继续实施。
第六章 违约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产生合同纠纷,立即冻结该项目经费,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发生的费用,从该项目余额中支取。若项目余额不足,可在该项目负责人其他横向项目结题经费中开支;如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
第十四条 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应由我校支付的赔偿款项,在该项目余额中支付。若余额不足,可在该项目负责人其他横向项目结题经费中支付。若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泉州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泉师院综〔2002〕科研9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