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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赴台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录入:   来源:软件学院招生网    2019/05/21   点击数:654


泉师外〔201741



 

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赴台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泉州师范学院赴台学生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师范学院

                                      2017621





泉州师范学院赴台学生管理办法

 

为确保做好我校赴台学生安全稳定工作,规范学生赴台学习交流期间的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一步做好赴台交流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闽教办〔201716号)和上级有关部门教育对台工作的指导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赴台学生是指具有泉州师范学院学籍,到台湾交流学习的学生,包括:

(一)通过我校与台湾院校签署的校际合作协议,到对方学校进行为期一学期学习的校际交流生。

(二)通过我校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赴台湾高校学习一年的闽台班学生。

(三)经我校选派参加台湾短期交流项目、暑(寒)假学分课程、夏(冬)令营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条 学生处统一协调赴台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从辅导员队伍中选派专职赴台学生带队管理老师(以下简称“带队老师”),负责学生在台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会同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台港澳办”)做好赴台学生行前教育工作,协调解决在台期间突发事件;指导二级学院做好赴台学生行前、在台期间及返校后的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台港澳办负责为赴台学生办理赴台手续;与台湾合作高校加强联络,做好赴台学生行前、在台期间、返校后的衔接工作,保障合作项目顺利开展;配合学生处、带队老师和合作高校做好学生在台期间的管理工作及突发事件处理。

第四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分别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台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学分转换等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学生处指导下做好赴台学生的行前教育及配合做好学生在台期间的日常管理;做好赴台交流学生选课指导及返校后学分认定工作;闽台班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选派专业教师轮流赴台指导闽台班学生专业学习并兼任学生管理工作,赴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

第三章 赴台学生带队管理老师主要职责

第六条 学校配备专职赴台学生带队管理老师,从辅导员队伍中选派,任期至少为一个学期。带队老师必须遴选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并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处事应变能力的老师赴台管理学生。

第七条 带队老师主要职责是负责赴台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稳定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指导和协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上遇到的问题。遇到学生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联系学生所在台湾学校以及本校有关部门,上报上一级领导,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

第八条 带队老师应做好平时工作日志和期末工作总结,返校后将出入境记录、平时工作日志、期末工作总结上交学生处和台港澳办。

第四章 赴台学生行前教育

第九条 加强赴台学生行前教育工作,由校院两级精心组织、合理安排赴台行前教育活动。学校层面由学生处和台港澳办组织,赴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根据赴台学生人数及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2-3次不同主题的行前教育,要求每一个赴台学习学生都必须到场。

第十条 行前教育可采取培训会、座谈会、经验交流等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设区市台办等相关部门人员到会指导;行前教育要有针对性,以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为宗旨,明确学习的目的性,规范在台学习期间的言行举止,确保顺利完成学业;教育内容包括台湾简况、两岸关系、学生在台注意的事项、行为规范等。

第十一条 赴台学生行前要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除台湾合作院校安排统一购买外),并签订个人安全承诺书。

第五章 在台学生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台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泉州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应服从我校带队老师在赴台、在台及返校过程管理。出现特殊、紧急情况,及时向带队老师汇报,由带队老师负责出面沟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台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规和所在大学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及当地的风俗习惯,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禁止参加一切社会集会活动,禁止发布不当言论。

第十五条 学生在台期间要增强安全意识,特别是要注意政治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学生在台学习期间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严格遵守合作高校的宿舍管理规定,严禁夜不归宿。

第十七条  学生在台学习期间确有要事需要离开校园的,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向带队老师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应及时报告并销假。

第十八条 学生赴台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返回大陆的,需经所在台湾高校同意,由带队老师出具意见,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处、台港澳办批准后才可办理相关手续返回大陆。如需赴台继续学业的,由台港澳办负责办理重新入台手续。未经允许,赴台学生不得擅自中途离开台湾。

第十九条 在台学生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交流期满无故不按时返校超过两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若在台学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六章 返校后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学业返校后,学校必须继续跟踪管理,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学生赴台学习生活等情况,发现不足,及时改进,不断总结选派学生赴台学习工作的经验。

 第二十一条 要开展对赴台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严禁学生将不良视频、宣传片等资料带回。带队老师及学生要全面回顾赴台过程中及在台期间学习、生活、交流情况,并以书面总结、照片、电子记录等方式提供给学生处及台港澳办,及时做好情况总结报告及相关档案的整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泉州师范学院学生处和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与学校文件不一致,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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