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两起特大绑架案的思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4-11浏览次数:620

过去,在经济不太富裕的内蒙古地区,很少发生真正意义的绑架案。然而在2005年下半年,在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却接连发生了两起特大绑架案。

2005年9月25日,内蒙古知名民营企业家云全民被绑架。9月26日云的家人交付240万元赎金后,绑匪残忍地将云全民杀害。30个小时后,杀害云全民的两名绑匪潘永忠和刘志军被缉拿归案。

同年12月20日晚,中国工程院院士、内蒙古大学校长旭日干在校园内被范增平、范正平、郭喜平、米强龙四人绑架。绑匪索要现金人民币500万元。旭日干后被公安机关营救,四名绑匪被抓获。

前不久,参与两起绑架案的6名人犯5名其他涉案人犯先后受到审判。

在三个月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恶性绑架案,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为此,我们特意对两起绑架案进行剖析研究。

两起绑架案的共同特点

这两起绑架案均具有典型的团伙犯罪性质。犯罪分子在策划、实施绑架、转移人质、看押人质、联络、索取和收取赎金等各环节都有不同的分工,环环相扣,相互配合。

两起绑架案相同之处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两起绑架案的罪犯都是以暴力和胁迫手段直接对被害人身体进行打击和强制,致被害人不能反抗而劫走被害人,然后再向第三人勒索钱财。

其次,罪犯在作案对象的选择上煞费苦心,全部选择有一定经济基础或有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

第三,在具体的作案方式上,罪犯都精心预谋、多次摸排被害人生活规律、后选择最佳作案地点及时间进行绑架。并准备工具、中间还伴有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一但得手便逃离现场。

最后,罪犯目标指向明确,目的就是求财,索要数额均在数百万。

两起绑架案的不同点

两起绑架案的被告人生存的经济基础不同,个体又有着不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从而决定了两者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区别:

(一)从成员结构看:旭日干绑架案中的范增平团伙,文化层次偏低,年龄在35岁左右,成员成分较为复杂(有农民、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户)。

云全民绑架案中潘永忠团伙由潘永忠团伙,文化层次较高,年龄都在40岁以上,成员成分简单。

(二)从内部组织结构看:范增平团伙内部组织结构紧密,其成员分为核心成员和一般成员两种。核心成员是范增平,每次作案都由范增平选定目标,然后与其它成员制定实施计划。范增平作为犯罪的首脑,通过掌握结伙犯罪收入分配权控制了其余成员,形成范增平位于塔尖位置的、较为稳定的金字塔状权力结构。

潘永忠团伙内部组织较为松散随意,虽然潘永忠也掌握了团伙犯罪收入的分配权,但是没有形成稳定的核心成员和权力中心。

(三)从形成基础和犯罪动机看:范增平团伙7名成员决大多数没有职业,甚至有一些是来呼打工,靠出卖苦力赚钱养活自己。由于有相同的生活习俗和共同的生存需求,进而结成较为稳固的犯罪团伙。其犯罪动机就是为了钱财。

潘永忠团伙则较为松散,成员间结识主要通过社会关系、互相认识,犯罪动机除了金钱外,还有仇杀目的。

(四)从作案过程看:范增平团伙在作案前,都由范增平确定目标,进行踩点,选择好作案地点和时间后再组织其他成员动手。各成员有明确的分工,一般在晚间,到预定地点后开始抢劫或绑架。抢得的财物均由范增平论功行赏,统一分配赃款。

潘永忠绑架团伙就两人,目标明确。为达目的,经过长期准备。

(五)从使用暴力程度看:范增平绑架、抢劫案成员犯罪目的只为钱。为不认为引起警方注意和继续作案,在作案中一般不使用凶器。为避免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主要以胁迫手段,一但财物到手就立即停止施暴,迅速离开现场。

潘永忠绑架时不仅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持刀相威胁,而且赎金到手就立即“撕票”。

(六)从逃避打击意识看:范增平团伙,犯罪经验丰富,反侦查能力和逃避打击意识强。在收取赎金的环节上,范增平团伙成员利用现代的通讯手段和交通工具,频繁更换看人地点,公安人员多次扑空,直到控制其中一名成员,诱其取钱才将其抓获。

潘永忠绑架案。犯罪手段残忍,反侦查能力尤为突出,潘、刘二人在车上对被害人制服后,为隐藏犯罪痕迹,第二天早晨即对车进行了彻底清洗,同样他们也是利用现代的通讯手段和交通工具来实现犯罪目的,不同的是潘、刘二人犯罪经验更为“老道”,他们认为“最危险的就是最安全的”,在绑架被害人后,一直开着被害人的车在市内预定地点进出,收取赎金也是将被害人的车停放在指定地点,由送钱人将赎金放在车上。

两起绑架案发生的原因

1、成为被社会忽视的“边缘群体”是他们走向犯罪道路的社会原因。两起绑架案成员均为无业人员,他们没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好逸恶劳,法制观念淡薄,道德观念扭曲,成为缺乏社会必要关注的 “边缘群体”。

2、受害人放弃和警方合作实际上是姑息养奸。范增平绑架、抢劫案,被告人在绑架旭日干之前,连续抢劫4起,此时受害人如果及时报警的话,这一团伙可能会更早覆灭。但受害人抱着“明哲保身”、“破财消灾”的想法,害怕打击报复,因此忍气吞声,也没有及时报案。实际上犯罪分子也是利用了受害人这种心理上的弱点大肆作案,结果形成了越不报案越是被抢的恶性循环,客观上助长了这类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对两起绑架案的思考

预防此类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和完善长效机制。

(一)充分认识健全维护稳定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经济利益的重新组合,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取向的改变,维护稳定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坚持和完善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是有效落实维护稳定各项措施的根本保证。一是要坚持稳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党政一把手是搞好政法、综治工作、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忠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的职责。二是要强化各级各部门的综治职责。要按照中央五部委关于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要求,把维护稳定的责任落实到各级各部门领导头上,使其真正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像抓经济一样抓稳定,切实做到“为官一任,确保一方平安”。三是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下大力气研究解决“边缘群体”综治工作,掌握其思想动态,解决其实质问题,扫除法律的盲区。

(二)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严打”斗争是解决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锐利武器。在社会变革、经济转轨的特定历史时期,诱发犯罪的因素还大量存在,暴力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始终保持对暴力犯罪的高压态势。  

(三)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导致社会的全面开放,使人、财、物和信息的流动进入了更广阔的空间,社会治安随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犯罪的突发性、流动性、暴力性、集团性和智能化趋势逐渐增强,坚持把综合治理作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积极探索警民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新路,全面提高在复杂情况下驾驭社会治安的能力。

首先要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主力军的作用,建立信息灵敏、指挥有力、运转协调、快速高效,便于分散执勤、合成作战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是强化快速反应机制。主动适应动态治安环境要求,进一步完善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的接处警网络,实行全天候接受报警、动静结合,以快制快,提高公、检、法机关在复杂多变社会治安环境下的治安控制、预防和打击犯罪能力;认真加强全市基层派出所的建设,充实力量,提高素质技能,加强警务保障,使出警工作高效及时,真正成为处置紧急治安事件和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尖兵。同时,要以交、巡警为骨干,一线警力为依托,群众性治安力量为辅助,严密社会面的控制,提高动态防控能力,努力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三是健全侦查破案机制。继续实行破案责任制、挂牌督办制度、奖惩激励机制、责任倒查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狠抓黑恶案件,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命案的攻坚,提高破案率和办案质量。

四是要全面加强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注重乡镇、农村一级综治组织的建设。充实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的力量,把治安防范作为其主要工作严加考核。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加强村委会、居委会的规范化建设。按照“优化结构、明确职责、赋予职权、落实报酬”的原则,整顿群防群治队伍,巩固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

五要积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落实治安管理、防范措施为重点,引深创建“平安市”工作,有效地控制可防性案件,促进社会治安的明显进步。在此基础上,把区域性的安全文明小区、村镇、单位、路段整合起来,构建覆盖社会面的治安防控体系。

(四)全面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政法队伍是维护稳定的专门力量。政法各部门要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工作思路全面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要用高新技术武装政法队伍,达到科技含量高、技术装备好、反应能力强的要求,全面提升同犯罪作斗争的能力和执法办案的效力。


发表日期:2006年9月25日 出处:正义网 作者:高飞 滑力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