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理论与矛盾学说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5-16浏览次数:302

庞元正
2007年05月15日
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提出以来,围绕怎样看待矛盾与和谐、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等问题,有关学者发表了一些彼此对立的观点。而怎样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与唯物辩证法矛盾学说的关系,关涉到能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指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必须澄清的重要问题。

一、和谐社会理论强调和谐,但并不否认矛盾

  以往,我们坚持矛盾普遍性原理,强调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有,这是正确的,对于我们正视社会主义存在的纷繁复杂的矛盾,进而处理和解决好各种社会矛盾,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我们对怎样使矛盾处于和谐状态与处在和谐状态的矛盾研究和重视不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把这个问题明确地提出来,强调在化解矛盾中实现社会和谐,这对矛盾学说特别是对社会主义的矛盾理论是一个重要的推进。

  但是,必须看到和谐并不否认矛盾。即使社会达到了和谐,仍然会存在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还会产生新的矛盾,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的身心之间,无不如此。而且,从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学说看来,和谐实际上是矛盾的一种运动状态。和谐就其最一般的意义来讲,是具有差异的事物能够相互并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状态。《国语》中就有“和实生物,同则不济,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成而物生,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的说法,就是强调有差异的事物才能构成和谐。有差异的事物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这本身就是矛盾,因而和谐就是具有差异的矛盾双方处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谐共生的状态。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被列宁称之为古代辩证法大师的赫拉克利特指出:“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古希腊罗马哲学》第19页,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因此,只有坚持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学说,认识到和谐实际上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性状态,我们才能弄清和谐与矛盾的关系,才能够弄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是对矛盾普遍性原理的坚持和发展,而不是对矛盾普遍性原理的否定和取代。

二、和谐社会理论重视矛盾的同一性,但并不否认矛盾的斗争性

  同一性与斗争性是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在革命战争年代,由于我们主要面对的是敌我之间的对抗性矛盾,解决这种矛盾的方式往往“不是你吃掉我,就是我吃掉你”,解决矛盾的结局往往也是“矛盾的一方战胜另一方,矛盾的一方消灭另一方”。因此我们更多地强调矛盾斗争性,强调斗争性在解决矛盾中的重要地位。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由于阶级斗争不再是主要矛盾,社会生活中的大量矛盾属于人民内部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不是你吃掉我,就是我吃掉你”的解决矛盾的方式已经不适用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这就提出了在解决矛盾的方法上实现转变的问题。但由于“左”的思想影响,这个转变在很长时期里进行得并不顺利。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第一次明确地把如何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关系的问题提了出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由于我们面对的矛盾大多是非对抗性矛盾,矛盾双方往往是互相依赖、互相促进的关系,这些矛盾由于不具有对抗性质,完全可以通过和平的、民主的、自我调解的等非对抗形式解决,矛盾各方能够处在和达到互相促进、良性运行、共同发展的和谐状态,而且这种和谐状态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因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重视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谐共生的关系,重视矛盾的同一性在解决矛盾中的作用。强调重视矛盾的同一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对马克思主义矛盾学说又一重要推进。

  但是,必须看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视矛盾的同一性,但并不否认和轻视矛盾的斗争性。任何矛盾的解决,都既离不开矛盾的同一性,也离不开矛盾的斗争性。毛泽东说:“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07页)不重视矛盾的同一性在解决矛盾中的作用,就没有和谐;但是否认和放弃矛盾斗争性,也不会有和谐,这些都是我们必须明白的道理。比如,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要坚持与之斗争,依照党纪国法给以查办。难道我们能够因为要讲和谐,而放弃这种斗争吗?如果是那样的话,社会腐败就会变本加厉,社会风气就会日益败坏,哪里还能有社会和谐呢!诚然,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求我们讲究工作方法,避免激化矛盾,争取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但这是斗争性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不是斗争性的有无问题。因此,在我们强调矛盾同一性的时候,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否认和放弃矛盾的斗争性。

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