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部刻版印行的法典

发布者:连小芬发布时间:2018-09-13浏览次数:1210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刘氏嘉业堂刊《宋刑统》

    □ 高珣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法典,在继承《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由于采取刻版印行的方式,其传播范围较之前代法典大为拓展。

    北宋建国之初先援用北周的《大周刑统》等法,待政权较为稳定,便开始重定自己的律典,至建隆四年(963年)八月完成,宋太祖下诏刻版印刷并颁行天下,这次修定法律的成果史称《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宋刑统》是宋朝第一部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此外,《宋刑统》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法典。但令人遗憾的是《宋刑统》流传后世的本子不多,清朝沈家本在考察历代刑法典时曾说《宋刑统》只有天一阁有收藏。后经战乱,再经传抄、刻印,《宋刑统》的原貌已不甚完整了。民国时的国务院法制局曾以天一阁钞本为基础,重加校勘印行,这一版本的《宋刑统》被称为法制局重校本。1921-1922年时,吴兴(今湖州)刘承干从其表兄蒋孟苹处借得天一阁所藏《宋刑统》,刻入《嘉业堂丛书》刊印,这一版本的《宋刑统》被称为嘉业堂丛书刊本。现在我们通常所看到的1984年6月中华书局出版的《宋刑统》便是以嘉业堂本为底本,校以法制局版本而成。

    《宋刑统》在内容上直接继承了《唐律疏议》,能基本上反映出《唐律疏议》的面貌,今天学者在点校《唐律疏议》时,《宋刑统》是重要的依据。而《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差异,更是研究宋代法制与社会区别于唐代法制与社会的重要素材。

    在编纂体例上《宋刑统》与唐律的区别

    第一,律敕合编。《宋刑统》在律文之后,将经选录、归类的带有刑事规范性质的敕、令、格、式等分载于律文各条之后,形成一部综合性的刑典,这就是“刑统”。自商鞅将法典名称由“法”改为“律”之后,历朝主要法典名称均为“律”。至唐末出现了《大中刑律统类》,后周有《大周刑统》,但作为统治长达三百多年的朝代,将法典名称定为“刑统”的,宋朝是唯一一个。

    第二,篇下设“门”。《宋刑统》对唐律基本引用无遗,因此全书篇目与唐律相同,但在每篇之下,按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二百一十三门。如第一卷名例律的前六条,在《宋刑统》中被分成“五刑”门及“十恶”门,使法典内容的划分更为明晰。这些“门”中,有一个叫“一部律内余条准此”的门比较特殊。它是对一些法律概念进行界定,适用于同部法典中其他律条出现的同一概念,避免出现不同的解释。《唐律疏议》中的“余条准此”分别列在有关律文之后,《宋刑统》则将它们归总为一门,集中附在“名例律”后,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立“起请条”。《宋刑统》所收的律、令、格、式主要是前朝曾经使用过的,修律者为适应宋朝形势变化的需要,对原有的内容进行审核,向朝廷提出变动的建议,这些建议条文标为“起请条”,每条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在《宋刑统》中,这种条文共有三十二条,这些条文具有法律效力,甚至具有比原条文更高的效力。

    第四,删去每篇篇首的疏议。《唐律疏议》每篇开头都有不短的疏议文,以解释每篇篇名的由来,演变沿革,赋名的意义及编排的地位次序等,《宋刑统》删去了这些内容。这些疏议文有益于对立法者用意及法典渊源的理解,但它们与律文无关,不直接调整特定违法行为,不具有司法适用的效力,因此《宋刑统》将它们删去不无道理。

    可见,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宋刑统》在继承《唐律疏议》编纂体例的基础上,结合宋朝社会的实际情况及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对《宋刑统》的编纂体例进行了一些有益的调整,这些做法为后来的朝代所承袭,显示出宋朝立法技术上的高超。

    在法典内容上《宋刑统》与唐律的区别

    首先,新设了“折杖刑”。“折杖刑”是将流、徒、杖、笞四种刑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的新刑制,即对于原来应适用流、徒、笞刑的,“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对于原来应适用杖刑的,则通过“折减”数量来从轻处罚。原来适用一百下杖刑的,在适用折杖法时,只需折抵为二十下的臀杖刑即可。可见,折杖法体现了立法者省刑从轻的意图。

    其次,减轻官吏犯赃罪的处罚,加重普通贼盗罪的处罚。宋朝统治者注意吸取前朝统治的经验,注意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关系,对官吏赃罪的处罚比唐律减轻。而与历朝一样,当政权稳固,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指向“贼”(杀人)与“盗”(盗窃)。宋朝沿袭了五代时期对盗贼适用重典的做法,使得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处罚较《唐律疏议》来得重。

    再次,新增许多民商事立法。宋朝社会民商事活动日渐活跃,促进了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发展,在人、物、债等方面,都对《唐律疏议》有所发展。如社会中虽然仍有部曲、奴婢、客户、官户等身份卑微之人,但他们与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已日渐宽松。与之相适应的,更注意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进而也促进了户婚等民事法规的发展。这些变化对日后中国民事法规的发展完善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宋刑统》颁行后长期不修改,成为宋代适用三百多年之法,当面对不断变迁的社会时,《宋刑统》相对稳定的优势变成为局限性,其无法调整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迫使宋朝统治者必须采取措施以解决此问题。于是,宋朝的编敕活动尤其频繁,也常常制定特别法律,以弥补《宋刑统》的不足,这成为了宋朝立法的一大特色。


(责任编辑:白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