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关于严厉查处硕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创建者:庄锋时间:2018-08-14浏览次数:1736

 

泉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处文件

 

 

研究生〔20187

 

泉州师范学院关于严厉查处

硕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闽2018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诚信养成,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杜绝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的发生,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落实《泉州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泉州师范学院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工作细则》、《泉州师范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规定》、《泉州师范学院关于加强研究生毕业与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的要求,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对发现的涉及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违法违规信息和行为,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形成常态化查处机制。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是查处硕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师是查处硕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硕士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研究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指导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识传授、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教育和引领研究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要广泛宣传硕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研究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硕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

六、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履职不力、所指导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要及时上报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按照教育部、教育厅的统一部署,省教育厅将组织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2015届、2016届、2017届以及2018届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自查,学校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认真自查,于2018 年8月25前将自查报告经单位领导签字后上交研究生处。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2.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泉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处

                                      2018814

 

 

 

 

 

 

 

 

 

 

  泉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处             201881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