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APP—新福建:屈广清: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进路

创建者:时间:2021-09-30浏览次数:350

【学者名片】

屈广清,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福建江夏学院副院长、泉州师范学院院长等职。德国曼海姆大学访问学者、国家级规划教材等国家评审项目及平台评审专家,连续三届担任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兼国际法研究会会长、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福建省委法律顾问库专家、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等职,享受国务院颁发的特殊津贴。

在《中国法学》等国内外重要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十余篇被ISTP检索或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被中国法学会《要报》等刊用。出版的教材专著先后获教育部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司法部全国优秀法学教材奖,多次获得省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省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等。多篇研究报告被省部级领导批示,并被立法部门、实务部门吸收采纳。

◆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维度

2011年9月6日,《中国和平发展》白皮书首次提出了命运共同体的概念。2013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时,首次向全世界提出了“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此后,党的十九大报告、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国共产党章程》均明确提出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求。在此基础上,2019年4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集体会见应邀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时,首次提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理念。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地球,地球承载着共同的人类命运,人类构成命运共同体。人类只有一个海洋,海洋同样承载着共同的人类命运。人类海洋命运共同体,就是各国海洋命运的休戚与共,各国在追求本国海洋利益时应兼顾他国利益,在谋求本国海洋发展时应该兼顾他国发展。该理念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丰富发展与细化阐述,是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

如何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从四个维度作了深入阐述:合力维护海洋和平安宁;共同增进海洋福祉;共同保护海洋生态文明;坚持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分歧。以上阐述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指明了方向。四个维度互为支撑,关系密切。

合力维护海洋和平安宁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立业之基。和平才能生存,安宁才能发展。因此,共同维护海洋和平安宁,应对、消除海上威胁,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立业之础。

共同增进海洋福祉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动力之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提出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就是希望促进海上互联互通和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蓝色经济发展,推动海洋文化交融,共同增进海洋福祉。增进海洋福祉,利用海洋造福人类,不仅是海上丝绸之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发展的动力之源。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之根本。保护开发利用好海洋资源,才能给子孙后代留下永续造福人类的“蓝色银行”,才能延续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永恒发展。

坚持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分歧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万世之策。平等协商、沟通合作是妥善解决涉海分歧,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基本策略。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和谐共存、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海洋世界。

◆海洋法治共同体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法治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保障,1945年颁布的《联合国宪章》提出要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善邻之道,和睦相处、平等权利、普遍和平等,是和平相处、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联合国宪章》提出要根据自决原则,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加以保障。这里的其他适当办法当然包括法治的保障。

《联合国宪章》的上述规定,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保障,为其他国际法制的立法提供了参照。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门对海洋领土分类、争端解决进行了详细规定,目的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这些规定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此外,国家之间还有许多双边的协议或条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联合声明》等,为保障双方利益,就许多领域达成共识,成为命运共同体构建中重要的一环。但从系统化的角度而言,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需要海洋法治共同体的前提与保障。

海洋法治共同体要求平等对待主权国家的法律,各国在追求本国海洋法律利益时应兼顾他国利益,在谋求本国海洋法律适用时应兼顾他国海洋法律的适用。在此基础上,把海洋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共同理念、共同追求具体化、固定化、法制化,推动公认的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及共同框架落地生根,遵照执行。

海洋法治共同体既是利益共享的共同体,也是共同治理的共同体。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过程中,海洋法治共同体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海洋法治共同体的构建有利于维护海洋和平安宁。海洋法治共同体是一个正义的共同体。海洋法治共同体着眼于全人类的海洋共同价值认知与正义判断,从而可以弱化国家海洋主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和自利性,强调海洋法治的同理和同利,易为各国所自觉接受及参与,有利于维护海洋和平安宁。

其次,海洋法治共同体的构建有利于增进海洋福祉。海洋法治共同体是一个合作的共同体。合作交融,可以形成越来越多的海洋共识,达成越来越多的一致规定或者局部一致的规定,减少海洋法律冲突与障碍,有效推动海洋经济发展,增进海洋福祉。

再次,海洋法治共同体的构建有利于共同保护海洋生态文明。海洋法治共同体是一个保护的共同体。保护海洋生态文明是海洋法治合作的共同目标。海洋的开发、利用,既需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也需要海洋法治的有效保护。

最后,海洋法治共同体的构建有利于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分歧。海洋法治共同体是一个平等的共同体,平等协商是海洋法治共同体构建的基础,平等协商,有利于妥善解决海洋纷争。

但是,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中,现有的海洋法律框架难以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海洋责任、义务之间的矛盾,一些发达国家不愿意承担更多的海洋法律义务。因此,要打破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必须将共同体理念应用到解决问题上,在理念得到世界认同的基础上,及时将之上升到海洋法律制度、原则层面,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法律制度、法律规定,从而形成海洋法治共同体的共同认同,促进海洋法治的深化发展。

◆推动海洋文化共同进步促进海洋法治共同体发展

历史发展、社会繁盛、人类进步,都离不开文明的滋养和引领。海洋文化共同进步是海洋法治共同体发展的基础。因为,首先,海洋文化具有传递涉海洋法治经验、维持立法历史的连续性的功能。其次,海洋文化具有教化与培育的功能。再次,海洋文化具有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功能。最后,海洋文化在解决无法实践或多法实践冲突中,具有重要作用。无法实践即在无法或者法律空白的领域进行“法律实践”,在海洋立法罅缺时,海洋文化可以为处理海洋问题提供思路与依据。

多法实践冲突源于各国立法的不同导致的立法冲突。法律是文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海洋法律的冲突也就是海洋文化之间的冲突,即不同的海洋文化体系在相互交流中由于传统的差异和文化模式的排他性而引起的矛盾与抵触。解决海洋法律冲突,根本上依赖于海洋文化冲突的解决。

从原因上看,海洋文化冲突主要原因有:

一是决定海洋文化的社会客观物质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导致海洋文化产生相应的变化及相应调整。由于各国社会客观物质生产方式发生变化的时间与程度均不一致,海洋文化也无法一致。

二是各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变革情况不一,导致不同的海洋文化与相应社会的冲突。

三是各种外来海洋文化的冲击,造成内外文化的冲突。

四是海洋文化具有排他性。因为不同的海洋文化产生于不同的区域,具有不同的区域性的特征,对外来文化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五是海洋文化的非适应性。如海洋法律制度文化与海洋法律观念文化存在的不适应性,就会引起海洋法律文化的冲突。

必须关注海洋文化冲突的主要原因,才能为解决海洋文化冲突对症下药,进而为解决海洋法律冲突打下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客观存在的海洋文化冲突,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海洋立法、海洋制度的冲突,但这种法律冲突是可以通过制定海洋冲突规范、签订实体海洋协议等途径来解决的。因此,海洋文化冲突、海洋文明差异,不应该成为世界冲突的根源,而应该成为人类进步的动力。因为,任何一种文明都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2500多个民族、600多种语言,共同构成了人类文明、海洋文明的图谱。“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文明可以和谐共存,并不必然导致冲突。关键是要平等对待世界上不同的文化与文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明是平等的,人类文明因平等才有交流互鉴的前提。

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其他文明的优秀成果,一种文明才能不断获得发展与进步。有的人总看不惯别人的不同,企图改造、同化之,甚至取代之。这是当今世界不同文明交往共处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世界动荡不安的重要原因。在人类发生的无数次战争中,文化的冲突挥之不去,有时甚至成为战乱延绵不绝的根源。

不同文明之间的差异,甚至存在矛盾,并不可怕,关键要正确认识、理性对待。只要秉持包容精神,就不存在西方有人提出的所谓“文明冲突”。推动建设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才能创造人类美好的未来。

因此,要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坚持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坚持开放包容、互学互鉴;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海洋文化共同进步,促进海洋法治共同体的发展。

实现海洋法治国际化,形成世界各国共同认同、统一遵循的法律规则,是构建海洋法治共同体的终极目标。但海洋法治共同体的构建与发展,依赖于世界文化共同体的发展与进步。中国要在推动不同海洋文化共同进步上起主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取长补短、择善而从,才能共同进步。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才能更好地推动不同文明、不同文化的共同发展进步。海洋文化的共同进步为海洋法律、海洋法治的共同进步提供了条件。与此同时,在共同进步中的“择善而从”,也为海洋文化、海洋法律、海洋法治的趋同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增强中国话语权促进海洋法治共同体的发展

话语权决定主动权,中国要在海洋法治共同体构建中起主导作用,就必须改变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及国际法律制度领域的被动模式,增强国际话语权,逐渐参与乃至主导全球治理及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海洋法治共同体的发展,进而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坚实的保障。具体而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引导各国参与国际海洋共治。中国要在引导各国参与国际海洋共治上起主导作用。当前国际形势呈现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和社会信息化等特点,海洋面临着气候变化、环境污染、资源短缺、海上犯罪猖獗等共性问题,各国事实上早已处在一个命运共同体中,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唯有各国齐心协力参与海洋共治,才能解决共同海洋难题。

二要创新发展海洋法律原则与规则。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

促进海洋法治共同体的发展,要创新发展海洋法律原则与规则,要加强海洋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海洋法律体系建设,以海洋良法保障海洋法治共同体的善治。因此,在海洋立法上中国应积极主动、率先而为、创新发展、提高质量,不断推出能够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并最终成为实实在在海洋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成果。这些成果是海洋法治共同体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对海洋法治共同体的发展厥功至伟。如中国提出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超越不同文化领域、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采用的基本原则,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

在海洋实体法的构建上,既要追求本国利益与法律适用,又要考虑他国利益与法律适用。在荣辱与共的海洋共同体中,兼顾他国利益,实质上也是保护本国的利益,而且有时适用外国法可能比适用本国法更有利于保护本国利益及本国当事人。在海洋冲突法的构建上,要兼顾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引导各国海洋法律由共存法至合作法、由合作法至统一法的内在诱因与价值追求,是海洋法治国际化及海洋法治共同体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要构建和谐包容的全球共同海洋法治。

首先,要做好海洋人才培养工作。构建和谐包容的全球共同海洋法治,要在培养海洋人才、海洋法治人才上下功夫,进而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出方案、措施与保障。

其次,要做好海洋法治的推动工作。做好海洋法治推动工作,要以共同体的理念和思维,推动修订完善现有与海洋、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公约,以及多边海洋经济贸易协定、区域海洋经济体协定等,如梳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等现有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推动诸如《世界海洋环境公约》等国际性基本法律的制定。根据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发展与需要,协商制定海洋法治规则及议事沟通规则,及时解决海洋法治中的新冲突、新问题,构建合理平衡的新型海洋法治框架。

再次,要做好海洋利益保护工作。要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关注人类海洋整体利益保护;以“和谐共存”为原则,引导各国合理适度地确定国家海洋利益保护的边界;以“平衡兼顾”为原则,充分考虑与尊重弱小国家的利益与参与话语权。

总之,海洋法治共同体框架、目标的形成,需要不同区域、不同传统、不同体系的联合体的层层推进。如推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海洋法治合作,探索联合建立专门的海丝海事法院、海事仲裁院等法治合作项目,创新解决体制机制问题,为构建合理的全球海洋法治共同框架探索出有效的路径,为海洋法治共同体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进而为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作出积极贡献。

原文链接:

福建日报-新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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