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泉州市地税局通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请符合条件的老师填写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件1)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于3月10日前交至财务处205室。 附件:1、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关于做好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告 财务处 201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