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从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税,同时适用新税率表,详见附件。本月起,我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该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执行。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务处 201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