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教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8-02-01点击数:319
为了确保我院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维护我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基本历史面貌,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凭证、参考、宣传教育等作用,根据《档案法》、《高校档案管理办法》及我校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二000年的归档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切实重视本部门在各项工作中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把二000前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反映本部门工作面貌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列入该部门二00一工作计划,列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范围,使档案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都有专人负责。 二、要切实维护档案材料和完整性和真实性。各部门不公要重视本部门各项活动历史情况和原始记录,而且要强调档案材料的真实可靠,使本部门的档案材料能够全面、系统、客观、准确地反映出本部门各方面的工作面貌。 三、必须实行档案材料的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把自己一年来形成的各种材料集中起来交给本部门的秘书(或兼职档案员),统一管理和归档,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四、归档范围:根据《泉州师院各类档案归档范围》进行归档。 五、整理要求:根据《高校档案业务规范》进行分类、排序、编号、装订、立卷、编写卷内目录、全引目录、案卷目录。 六、归档时间:各部门必须于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之前把收集、整理完毕的档案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财务、基建、设备、科研及部分教学档案尚不能按规定时间移交的,经院领导批准,可先移交档案案卷目录,档案原件可留该部门暂存使用1--2年。 七、各系、部学生档案材料应按我院学生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移交归档。 八、院办、综合档案室应派人到各部门督促归档工作,并组织开展一次检查评比活动。 附件:《泉州师院各部门档案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泉州师院院办 2001年2月7日 主题词:文件材料 归档 通知 主送:各处、室、馆、科、系、部、教研室、科研所 抄送:市档案局业务督导科、市教委办公室 泉州师院各部门档案管理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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