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档案局发布第8号令
作者:发布时间:2018-04-14点击数:7085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正式发布施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规定》的发布施行,对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档案法制化建设取得了又一新的成果。
这次发布的《规定》是对1987年《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二个业务文件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1987年《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二个业务文件合成一个文件,并上升为行政规章。二是改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将原有的“永久”、“长期”、“短期”的保管期限划分方法修改为“永久”、“定期”,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分为30年、10年。三是突出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时体现“以我为主”的思想,尽量解决文件材料重复归档问题。四是条款细化,充实了一些新领域的文件材料,如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产权关系、个人权益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五是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将1987年规定的“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建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制度,即“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规定》的发布施行,代表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改革的发展方向,是向建立科学合理的档案价值鉴定体系、系统完善的档案保管期限体系迈出了重要一步
附:国家档案局8号令..\上级来文\转发关于做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