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创建者:系统管理员时间:2014-09-30浏览次数:2117

 

闽教学〔2014〕13号

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我省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强社会急需人才的培养,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办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方式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229号),现就规范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应在维护教育公平前提下,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进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三、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应符合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应有足以证明必须转专业的材料。如因学生患病原因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应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
  四、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经确认准予转专业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并将转专业公文抄报我厅备案。未经确认的转专业信息不得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操作。

五、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含外国语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免费师范生(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除外)等;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本、专科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五)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六)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

(七)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处于毕业学年的;

(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加强和保护基础性专业和急需紧缺专业。

(一)对于本科教育的工学、农学等学科门类的相关专业,高职高专教育的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制造、电子信息、环保气象与安全、轻纺食品等大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

(二)对于本科教育的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高职高专教育的财经、公共事业等大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5%(独立学院、民办高校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8%)。

(三)对于上述(一)、(二)两款提及的相关专业外的其它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

七、录取时生源地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本科一批专业。

八、录取时为单列招生院校代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只能转入相同招生院校代码的合作办学类专业。

九、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在同科类范围内优先选择专业。

十、各高校应积极开展各类心理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规划等活动,帮助学生从自身兴趣、特长、性格特点及社会需求等方面充分了解学科大类或专业情况,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理性选择专业。

十一、各高校应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办学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校学生转专业制度,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在学校网站公布,切实加强对学生转专业的管理,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教学秩序。

十二、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操作的原则,对违反原则、弄虚作假或瞒报学生真实情况的高校,将予以通报,并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