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实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创建者:系统管理员时间:2016-04-29浏览次数:1805

 

泉师教〔201628


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实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泉州师范学院实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师范学院实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泉州师范学院

                                 2016429

附件:

泉州师范学院实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实习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实习经费的管理,规范实习经费的使用,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实习经费包括“师范类专业”的教育实习和“非师范类专业”的专业实习等的相关经费。实习工作的有关具体要求按照《泉州师范学院教育实习管理暂行办法》(泉师院教[2009]115号)和《泉州师范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泉师院教[2009]116号)文件执行。实习天数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实习经费由二级学院的四项教学经费中列支,各学院应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经费的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规范,做到公开、合理和透明。

第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尽可能安排学生集中实习。实习结束后,各专业应对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对学生的实习方式以及实习单位列表说明,填写泉州师范学院实习经费报销汇总表(见附件),报教务处教学科审核备案后,到校财务处报销。

第五条 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和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的差旅费(含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指导费以及与实习活动相关项目的开支。

1.付给实习单位相关费用:

1.1  实习管理与指导费(仅限于集中实习),用于支付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等相关费用,其标准为师范类专业原则上不超过100元/生,非师范类专业80元/生,以上费用凭票据或签领单报销,超出部分由学生自己承担。

1.2  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为实习生组织的观摩课、优秀班主任经验介绍、培训课等活动,可凭授课者签字的领款单以每课时50元付给酬金,每个实习单位最高不超过10次。

2.付给实习师生的费用标准:

2.1  实习带队、指导教师经费:

2.1.1  带队教师出差住勤补贴:市区集中实习的按每位带队教师每周50元标准支付,非市区集中实习的参照《泉州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中第四章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2.1.2  带队、指导教师交通与通讯补贴:按每位教师交通补贴200元,通讯补贴100元包干支付。

2.2  实习生经费:

2.2.1  实习生实习期间交通费:

实习类型

标准

备注

泉州市区集中实习

每生每天最高不超过4元,每周按5天计

核算清楚后根据财务要求列表,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泉州市区分散实习

每生包干80元

泉州市区外其他地方实习(含集中与分散)

每生包干100元

校内实习

不予补贴

 

集中实习统一包车

凭发票予以报销,不再领取交通补贴

 

2.2.2  办公资料费等:集中实习的按实习生实际人数,以师范类专业30元/生,非师范类专业20元/生标准提取,由实习带队教师及实习队长共同支配(分散自主实习无该项费用)。

2.2.3  实习特支费:按实习生实际人数,以每生20元标准提取,作为二级学院组织检查实习工作的经费。

第六条 其他短期集中外出实践活动经费使用标准可参照以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如遇不可预见经费,需事先向教务处申请报批。

第八条 凡实习不及格或因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无法按期进行实习的学生,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审批后可以重新安排实习,有关实习费用全部由学生自理。

第九条 包干费用学生部分直接下拨到学生个人账户(各专业需根据财务代发要求做好模板),老师部分由老师签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有的《关于教育实习(见习)经费使用标准的规定》(泉师院教〔2013〕17 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

通知正文
泉州师范学院实习经费报销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