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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6-09-16浏览次数:12



1.无公函不得接待

工作检查、调研督导等通知,以及邀请接待对象来校开展必要公务活动邀请函,可视作公函,但应当包含人员名单、具体时间、公务内容、行程安排等要素。电话记录不能代替公函。

2.参与接待的人员不得负责经费签批

机关审批部门负责人参与接待时,由审批部门副职签批。二级学院院长参与接待时,由学院党委书记签批;学院书记、院长同时参与接待时,由副院长或副书记签批。

3.不得超工作餐标准接待

省部级及以上领导、院士200//餐以内,其他人员150//餐以内。

4.不得超陪餐标准接待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5.同城不得接待

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以及洛江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范围内均属同城。

6.不得多次接待

一趟公务活动,按照工作需要,可安排1次公务接待。接待对象明确由学校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单位应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安排用餐,并提醒交纳伙食费。

7.不得提供相关物品和场所

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8.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费用

9.不得多单合并大单化整为零报销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及时报销。每批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结算。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等。

10.接待费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费用支付应采用银行转账、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

11.其他注意事项

来校应聘的人员,不得公务接待;邀请来宾中存在工作单位有属于同城范畴的,不得接待;柔性引进人才已属于在校工作人员的,不得接待;不在邀请函或公函范围内的(包括学生、配偶、司机等),不得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