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创建者:系统管理员时间:2015-07-01浏览次数:1412

 泉州师范学院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修订)

泉师院教〔201231


 为了树立良好的考纪考风,维护学校考试的严肃性,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维护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学生能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试纪律

第一条  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第二条  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全国大学英语统考、全国、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还须携带身份证或准考证)进入考场。如证件遗失尚未补办,可持盖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公章且贴有考生近期免冠照片的证明入场。

第三条  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进入考场。采用闭卷形式的考试,教材、参考书、手册、笔记等有关资料以及听音设备、草稿纸、不允许使用的计算工具等应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上。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或计算工具。手机等通讯工具应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第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按规定的位置就坐,不能随意调换座位或错位入座;入座后学生证放在考桌的左上角。

第五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必须认真答卷,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准抽烟,不准随便说话,不准交头接耳、互相暗示,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交换试卷,不准撕毁或带走试卷,不准有任何违纪或作弊行为。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须经监考人员许可,并由一名监考人员陪同。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老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第七条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在考桌上(或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室附近大声喧闹、讨论试题。

第八条  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监考人员对考场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要求提高分数。

第二章    考试违纪情形及其处理

第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的;  

 (十)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五)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六)请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  

 (七)参与团队作弊的;

 (八)组织团队作弊的。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十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校授权二级学院决定。二级学院做出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材料报教务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授权教务处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送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该充分掌握学生考试违纪的事实证据,并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必须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受处分者,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寄给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第十八条  各种处分决定,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学校和二级学院范围内公布。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凡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当日起,一周内必须办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保卫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按规定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记过及以下的处分,其处分材料由受处分者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归档,报学校备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由学校负责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具有泉州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所指的“考试”为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统一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从2012510日起实施。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全日制在籍学生参加其他类型的考试出现作弊行为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25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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