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学术交流资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9-23浏览次数:458

 

泉州师范学院文件
 
 
泉师院科[2007]1号

 

 
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学术交流资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学术交流,提升我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鼓励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规范学术交流资助标准的管理,特制订《泉州师范学院学术交流资助办法(暂行)》,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并报送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师范学院学术交流资助办法(暂行)》
                                                         
                       泉州师范学院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科研 学术交流 资助办法 通知
抄 送:校领导     存档(二)
泉州师范学院办公室                      2007年1月26印发      
附件:
泉州师范学院学术交流资助办法(暂行)
 
 
为加强学术交流,提升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鼓励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规范学术交流资助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包括在本校主办、承办的国际、国家、省、市级的各种学术会议,在校外参办、联办以及由本校主办、承办但举办地不在本校的各种学术会议,校内组织的学术讲座以及外聘学者来校开设的学术讲座等。
一、学术会议的资助办法
(一)学术会议的类型
1、在本校主办、承办的国际、国家、省、市级的各类学术会议。
2、在校外参办、联办及由本校主办、承办但举办地不在本校的各类学术会议。
(二)学术会议的资助标准
1、在本校主办、承办各级学术会议的资助标准。
(1)国际学术会议的具体资助额,由主办人或承办人根据预算提出申请,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
(2)国家级学术会议的资助额为20000元,由主办人或承办人提出申请,交科研处及分管领导审批。
(3)省级学术会议的资助额为10000元,由主办人或承办人提出申请,交科研处及分管领导审批。
(4)市级学术会议的资助额为3000-5000元,由主办人或承办人提出申请,交科研处及分管领导审批。
2、在校外参办、联办的及举办地不在本校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的资助标准。
(1)国家级学术会议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2)省级学术会议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3、参办者、联办者必须是学会/协会的理事成员,并有能力组织好会议。
(三)学校资助的学术会议结束后,主办人或承办人应向科研处提交会议小结。小结应包括会议资料、照片、新闻稿等。
二、学术讲座的资助办法
(一)、学术讲座的类型
1、            校级“求索”讲座须经过二级学院遴选,在每学期末按科研处通知进行申报,科研处
在新学期的第一周内将上网张榜公布审批结果。
2、院级讲座由二级学院按相关程序审批,报科研处备案。
2、            学科及专业学术讲座,由各学科及专业自行确定,经所在二级学院汇总后,报科研处
备案。
3、            外聘学术讲座原则上按科研处下达的计划,在每学期初由各单位上报科研处,获批后
在计划内执行。外聘学术讲座的具体报告人、内容及时间由主办单位提交报告,交科研处审批。
(二)学术讲座的资助标准
1、校级“求索”讲座报告人为教授、已评副教授职称的博士,每场资助300元;副教授、博士及经二级学院遴选的讲师、硕士等,每场资助200元。
2、外聘讲座的报告人为院士、学部委员、国内学术权威及国际知名学者,每场资助2000元;博士生导师,每场资助1000元;其他应邀学者原则上每场资助500元。
三、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