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9-23浏览次数:554

 

 
泉州师范学院文件
 
 
泉师院科[2006] 7 号

 

 
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改进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泉州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并报送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泉州师范学院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科研 机构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校领导                                 存档(二)
泉州师范学院办公室                   2006年6月29印发 
附件:
泉州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参照国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加强对我校强势和特色领域的科学研究,着力形成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建立和建设必须根据学校科学研究的基础、力量、优势和特点,要与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科研方向相结合。
第四条              科研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教师与学生相结合,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分发挥高年级本科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              科研机构要充分发挥所属学科领域的研究力量,力求所从事的研究走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成为省内乃至国内某一领域的研究中心。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置
第六条              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已有比较稳定的研究任务,即必须已主持过省级科研项目1项或厅市级科研项目3项;
2、有承担高级别科研任务的能力;
3、有学术造诣较高、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经验的学术带头人;
4、人员数应有5人以上,人员结构相对合理,高中初级职称都应具备,外聘研究人员不得超过20%。研究队伍中学科方向相对集中在某一领域,以期能真正形成团队,能共同承担重大科研项目;
5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国家和地方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请与审批:
1、科研机构的申请每年11月份受理一次,学术委员会研究审批的时间在每年12月份。
2向学校科研处提交有挂靠单位签署意见的《泉州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申请书》。
3、申请书必须注明近期目标(一般为三年)期满提交的成果。提交成果方式分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市厅级以上立项项目及经费、获市厅级及其以上各类奖励、获授权专利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五种方式。预期成果将作为立项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4、科研处组织对申报材料初审,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5、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自下文之日起成立,其负责人由校学术委员会统一聘任。
6、批准建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可以挂牌和使用图章,对外统一使用“泉州师范学院×××研究所(中心、院)”名称。科研机构铜牌和图章由科研处统一制作。
第八条 校内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权直接对外签订负有法律责任的合同,但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或进行项目洽谈活动。
第九条 校内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一律归学校。科研机构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经过一定的建设期,条件成熟后,由学校推荐申报国家、部(委)、省级、市级科研机构。
第三章 合办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 鼓励二级学院与校外科研单位、产业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简称对口部门)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办科研机构。
第十二条 合办科研机构时,必须对合办机构的目的、学科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合办期限、纠纷仲裁等进行充分协商,签订协议(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合办的科研机构,可由合办各方派员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议(合同)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设在学校内的合办机构,属学校的下属单位,在科研方向、科研进度和质量方面向合办方负责;人事、业务、后勤等日常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设在学校校园内的合办科研机构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开展工作。为完成合办对方研究任务所需的科研经费、基建投资、开办费和其他专项资助由对口部门提供。确有必要时可以接受合办对方提供的人员编制。
    第十五条 由合办对方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归合办科研机构使用,产权归属应充分协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合办科研机构到期,任务完成,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办的建议时,即予以撤销。
第四章 科研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科学科研机构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科研机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总体规划,检查、评估等宏观指导工作,经常性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
学校批准建立的科研机构,除业务监督、周期性评估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外,其他日常性管理均由挂靠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年富力强,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勇于创新,敢于负责,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领导人担任,可以选举产生,也可由有关部门推荐,再由学术委员会聘任,一般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及其成员只能参加本校一个科研机构,参与其他科研机构的研究过程只能以聘用的方式,合作研究成果归属聘请机构。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工作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科研机构若发生主要人员变动,内部机构撤销、分立、合并等问题,须提出申请上报科研处,科研处负责调查论证并提出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要增强竞争意识,通过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科研项目、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任务和开展有偿服务等,从多种渠道取得经费支持。以技术开发和科技业务为主的机构要争取实行经济自立。
第二十一条 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不断改善科研条件;加强科研设备管理,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现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有条件的应积极对外开放。
第五章 科研机构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校内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报告与定期评估制度。
科研机构每年12月份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成果分析报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报告的格式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当年规定。定期评估每2年进行一次,评估时间为4月份。
依托或共建性科研机构的评估,遵照相应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与配合;校内其它科研机构的评估工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学科和实际需要组成有校内外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评估小组,全面负责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估程序:
1、            书面报告:受评机构应填写《泉州师范学院科研机构评估报表》;
2、            现场考察;评估小组到研究机构听取口头报告,侧重考察研究机构的发展情况;
3、            评议打分:评估小组根据《泉州师范学院研究机构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各机构进行评分,报校学术委员会;
4、            终评结果: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初评意见讨论形成评估结果,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评估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将在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则要求其进行为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科研机构,经报学术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撤消。
第二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由科研处提出对科研机构撤销的建议,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其所在挂靠单位撤销。
1、            连续两年无任何科研成果或学术活动,已经名存实亡的科研机构。
2、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声誉、经济、知识产权造成重大损失的科研机构。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30日起执行,所有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