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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办法

发布人:杨向蓉  发布时间:2018-12-28   浏览次数:590

泉州师范学院



    师院综〔201523


     泉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送温暖工程”的通知》(总工发〔19948号)和《关于建立职工补充保障体系的意见》(总工发〔199820号)精神,加强学校扶贫解困基金管理,做好帮扶困难教职工工作,建立工会“送温暖”长效机制,尽力帮助部分教职工解决生活困难,本着“大困难多补助,小困难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管理

学校设立的扶贫解困基金全部用于“送温暖”工程,建立困难教职工台帐,由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发放。

二、补助对象

我校在职或离退休教职工,因病或因严重的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均可按程序申请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国家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以下的,每月定期补助500元。

(二)教职工本人因患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根据病情给予如下补助:

1、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住院的,首次申请予以补助5000元;

2、患精神分裂症、高血压病(Ⅱ期、Ⅲ期)、糖尿病(Ⅰ型、Ⅱ型)、慢性心功能衰竭(Ⅱ期、Ⅲ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病住院的,或属第1类情况出院后仍在继续治疗的,补助2000元;

3、患病(除上述列举的疾病外)住院的,或患慢性疾病长期治疗的,补助1500元。

(三)教职工本人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结果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根据情况给予如下补助:

1、发生如重大车祸等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的,首次申请予以补助5000元;

2、发生车祸等其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的视身体伤残程度补助1000——2000元。

(四)教职工因直系亲属患病或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根据情况给予如下补助:

1、直系亲属罹患第(二)条第1类重大疾病的,或发生第(三)条第1类情况的,花费特别巨大,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首次申请补助3000元;

2、其他情况补助1000——2000元。

四、补助程序

1、凡符合补助对象的教职工,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所在单位工会提出,并将填写后的《泉州师院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及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材料送交工会办公室;

2、学校工会每季度召开常委会,定期研究教职工补助事宜;

3、经工会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工会办公室统一发放补助款,并通知有关部门或补助对象;

4、除特殊情况外,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的困难补助一般一年不超过两次。

五、本办法从201591日起实行。

六、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泉州师院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泉州师范学院

20151214


泉州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51214日印发     

附件


姓 名



在职或

离退休



患病

类型


单 位


申请

原因


家庭

 经济

情况

本人工资:

配偶工资:

子女经济情况:

家庭总收入:

有否其他亲属资助:

是否属低保户:

其他情况

说明


基层工会或离退休办意见


本年度已

申请次数


本季度拟

补助金额


泉州师院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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