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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时间:2019-10-09   浏览:853   作者: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的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管理。按照物资类别,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精神配置物品库房。

第三条对物品的购置、保管、使用须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建立物品使用台账,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账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条学院将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一切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包括以下几种: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如:建筑材料。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

易耗品:指各种元件、零配件、劳保材料等。

第六条 物品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1)实验室批量购买实验实习耗材,教学、科研等经费维修用于购买主板、CPU、投影机灯泡等易耗用品或购买耗材价值在300元以下的,学院可自行采购。

2)购买教学、科研、行政等资产在300元以上的,应填制《泉州师院物资申购单》,并将物品需求计划报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复实行集中采购或学院自行采购。

第七条物品购置后,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八条 物品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入库。

1)实验室批量购买实验实习耗材,教学、科研等经费维修用于购买主板、CPU、投影机灯泡等易耗用品或购买耗材价值在300元以下的,填制《泉州师范学院材料入库单》。

2)购买教学、科研、行政等资产在300元以上的,在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入库。

第九条  借用物品应做好登记,及时归还。若出现损坏或者丢失,应给予赔偿。

第十条领用低值品应尽可能以坏换新。仓库要做到物品领用方便、保证急需。

第十一条 在用易耗品应设立登记簿,定人保管,在使用损耗后,及时给予补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若与国家、学校等相关法规、政策、办法相抵触,执行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