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教师教学竞赛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根据《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和学院实际,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机制,提高我院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语学院所有在职教师,旨在规范学院教师教学竞赛的组织、管理、评审、激励与成果运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学院每年根据学校教师教学竞赛通知与要求,按期举行院级教师教学竞赛活动。学校教师教学竞赛包括本科教学新秀奖评选、课程思政教学竞赛暨教师教学创新大赛等各类竞赛。具体竞赛名称以学校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四条学院成立教学竞赛工作领导小组、教学竞赛评选工作小组和教师代表库。(1)教学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教学工作分委会成员、教学督查工作小组组长、系部主任等组成,负责竞赛的总体策划、评审监督及争议仲裁等工作。(2)教学竞赛评选工作小组,由教学督导工作小组成员和教师代表库成员组成,负责教学竞赛的听课评教、评选实施等工作。(3)教师代表库,主要由学院在各级各类教学竞赛获奖的教师以及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4)学院教学科研办,负责教学竞赛的资格审核、组织协调和后勤保障。
第五条学院教学竞赛参赛对象为全体在职教师。其中,未满40周岁的教师及新入职(未满三年高校教龄)的教师必须参赛,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参赛者,须提前向教学竞赛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文件,并获批准。
第三章参赛要求与评审
第六条教学竞赛评审标准应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教学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前沿性,教学方法的启发性、互动性与创新性,以及课程思政的有效融入和教学效果的实际达成。
第七条教学竞赛通过形式多样的听评课、公开课、示范课等方式开展,竞赛形式应全面考察教师的教学综合能力,一般包括教学设计、课堂教学展示等环节。
第八条教学竞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程序严谨、规范。
第四章激励与保障
第九条学院对在院级教学竞赛中表现优异的教师予以表彰。原则上按照参赛人数的前80%分设一、二、三等奖,颁发荣誉证书,并择优推荐获奖教师参加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师教学竞赛。
第十条对获得学校教学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教师,学院分别给予1500元、800元、500元年终绩效奖励。
第十一条学院优先推荐教学竞赛获奖教师参与校级及以上教学类奖项评选,支持其参加各类教师培训项目及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成果运用与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学院记录教师的参赛及获奖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与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在学校发布本科教学新秀奖评选通知当年,未满40周岁的青年教师(具体认定条件根据学校通知):(1)近三年内已获得学校教学新秀奖一、二等奖的教师一般不再参选学校本科教学新秀奖;(2)近五年内已获得学校教学新秀奖一等奖的教师,根据个人意愿,可以申请不参加学院当年度的院级本科教学新秀奖评选。
第十四条45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在职称评聘时,近五年内须获得一次院级及以上教师教学竞赛奖励,作为学院推荐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教师教学竞赛无故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者,当年度考核不予推荐优秀等级。
第十六条学院鼓励各系部组织竞赛教师开展教学示范课、教学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活动,充分发挥其教学示范与辐射引领作用,促进全院教师教学水平整体提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外国语学院教学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