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文件 泉师院教〔2014〕78号
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 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泉州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 泉州师范学院 2014年12月29日
抄送:校领导,有关处室。 泉州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 泉州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学分制建设,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以及《泉州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文件,对《泉州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订。 第一条 基本原则 本《细则》中的转专业,是指符合相应条件和程序的在籍生,在同等学历层次间转换不同专业修读的学习行为。转专业应本着学生自愿和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原则,由学校公布计划,安排时间,组织考核;采取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管理办法。转专业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一)为稳定学校学科专业结构,保持学校各专业在校生的合理比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各专业转专业人数要求如下: 1.对于本科教育的工学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0%; 2.对于本科教育的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 3.对于上述两款未提及的其它专业,跨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5%以内; (二)学生申请转专业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当申请转出的学生数超出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5%(工学专业为10%)时,学生所在学院则按学生第一学期学分累积绩点从高到低排序,以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转出专业学生数最高限制比例为基准,确定可参加转专业考试的学生名单; 2.录取时为单列招生院校代码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只能转入相同招生院校代码的专业; 3.艺术类、体育类、航海类和闽台合作类专业不能转其他科类专业,但在入学考试类型相同的同科类专业之间可以互转。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后,经复检被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发现生理缺陷(应提供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的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在读一年级的本科学生,在学期间无受过任何处分,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要求,按原专业培养方案已修的课程学分绩点均不小于1.0,参加学校转专业考核,成绩及相关条件符合要求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作出专业调整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的; (五)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属第(四)、(五)款情况者,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在同科类范围内优先选择专业。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属保送生、委培生、定向生的; (二)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属高职专升本学生的; (六)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七)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无正当理由,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四条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时间安排和要求 (一)第二条第(二)款的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每学年第一学期学期末,学校制定拟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的规定,提出拟接受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及人数,制订审核程序和转入学生的考核办法(包括接受条件、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等),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转专业计划,报校领导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2.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周,各二级学院接受转专业学生咨询。申请转专业学生填报《泉州师范学院学生申请转专业审批表》;所在学院审核转专业申请,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将审核结果向二级学院反馈; 3.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2-3周,接收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意见报送教务处; 4.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4周,教务处审核、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批准,由学校正式行文,下达转专业通知并分发给各相关职能部门。 (二)除第二条第(二)款以外,其他需要转专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原专业、原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后,经校领导批准,给予学生办理转专业事宜。 第五条 其他事宜 (一)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规定时间到转入学院报到。第二学年按转入专业及年级的缴费标准缴费,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转专业前在校修业时间应连续记入转入专业的标准学制。 (二)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学习,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获得的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接收学院确认后予以承认,其不符合要求的则作为选修课成绩记录;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应补修。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2014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