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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闽台合作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发布日期:2016-09-05

 

各单位:
《泉州师院闽台合作项目管理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师范学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闽台合作项目 管理规定 通知                            
 送:省教育厅,校领导    存档(2)                                         
泉州师院办公室               2011 年12月26日印发 
 
 
 
泉州师范学院闽台合作项目管理规定
闽台合作项目是我校与台湾高校合作开展的专业人才培养项目。项目依托我校现有优势专业,与台湾高校对应优势专业合作,采取“3+1”的双校园学习模式开展教学活动。学生学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颁发泉州师院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台湾合作高校颁发学生在台期间的学习成绩证明。合作过程中采用台湾高校部分课程、师资,同时加强校企合作,共同培养本科层次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
为了更好地管理我校闽台合作项目以及开展我校与台湾高校的合作,推动学校发展、合作共赢的发展目标,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协调管理机构
(一)名称:泉州师范学院成功对外交流学院
(二)组成:
1、 成功对外交流学院院长由分管校领导兼任;
2、 成功对外交流学院常务副院长由学校外事办公室主任担任;
3、 成功对外交流学院副院长由学校教务处处长、进入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兼任;
4、 成功对外交流学院挂靠学校外事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成功对外交流学院负责闽台合作项目全局统筹规划、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具体工作,落实、检查具体工作部署,加强校内外联系,营造畅通便利的工作环境。协调二级学院和校内各部门共同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统一处理与台湾高校的校际联络、交流、合作事宜以及二级学院提交的需由学校协调解决的问题,统一办理师生赴台手续以及台湾合作高校教师来校任教手续;积极拓展与台湾高校的多形式、多渠道的合作事务。
(二)合作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要求设置课程,与台湾合作高校共同制定教学大纲和计划,保证课程衔接科学合理。组织日常教学,配备教学场所和设施,做好专业建设、师资管理、课程安排、实践教学、教学评估、考试考核等各项工作,确保合作项目教学工作顺利开展。负责合作专业学生管理工作,配合办理学生赴台手续和相关教育工作。
(三)校内各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支持成功对外交流学院闽台合作项目的各项工作。教务处负责闽台合作专业课程的统筹、协调和教学安排事宜;学生处负责指导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奖惩及就业指导等工作。
三、经费使用
闽台合作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为学费收入,每学年每个年级学费收入使用分配如下:
(一)     二级学院经费:
1、学校在按校内普通专业统一标准划拨经费的基础上,另外按教师培训、闽台师生交流活动、闽台合作专业教学津贴、聘请外教等项目按年度增拨专项拨款。
1)教师培训按每学年选派1人,划拨经费5万元;
2)闽台师生交流活动划拨经费1000元/生;
3)闽台合作专业教学津贴1000元/生;
4)聘请外教划拨经费2万元;
2、合作专业每届一次性划拨聘请台湾专业教师课酬、交通、食宿专项补贴2万元(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申报,成功对外交流学院汇总后报财务处划拨)。
3、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学校将酌情调整专项拨款。
(二)成功对外交流学院经费
1、成功讲坛系列讲座及学术活动经费4万元;
2、合作高校校际活动、闽台师生交流活动经费15万元(含赴台费用、来访接待、成功对外交流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
3、业务费6万元;
4、合作专业每届一次性划拨赴台湾管理教师选派费用每人5万元(管理教师人数按闽教海职〔2011〕9号文件标准配备)。
5、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成功对外交流学院可向学校申请酌情调整专项拨款。
四、学生赴台期间管理
(一)学分:合作专业学生原则上在第三学年赴台湾合作高校,按两校共同设定的教学计划学习专业相关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学校承认学生在台湾高校获得的所有学分。学生因客观原因未能修完在台湾合作高校规定的学分,返回学校后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重修相应课程,补足未修满的学分。
(二)学费:合作项目学生赴台学习期间,应按台湾合作高校收费标准向其缴纳学费。在台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体检、保险、入台证件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学生自付。
(三)带队老师:学校按《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配备我省高校赴台学生管理教师的通知》(闽教海职〔2011〕9号)的文件要求,选派
管理老师随学生赴台,协助台湾合作高校开展管理工作。
(四)安全与纪律
1、学生赴台前均应购买保险,由学校与学生签订安全承诺,并由校台港澳办(外事办)负责行前教育。
2、在台期间,应遵守学校和台湾合作高校的管理规定,服从带队老师的管理;遵守当地法律及台湾合作高校的校规,接受学校的管理。违反者回校后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3、在交流学习期间,要求离开台湾合作高校的学生,必须征得学校和台湾合作高校的同意。
4、学生在台湾合作高校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不得擅自延长停留时间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不可预见问题的处理
在闽台合作中,如因两岸政策问题学生不能如期赴台湾合作高校学习,一般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经与台湾合作高校协商,采取远程教学方式修习部分课程。
(二)采用台湾合作高校课程教材,由我校教师授课。
(三)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处理合作善后事宜,确保学生完成学业。
六、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外事办公室。
 
 
(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