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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9-15来源: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办)作者:任晓敏 点击:3820
 

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网上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

我校在职教职工,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在泉缴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每年在校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均可对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1 年版)》(详见附件 1)申请认定泉州市高层次人才。

申报引进高层次人才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近3年内首次从泉州市外以受聘、合作、受派、创办企业等方式引进(含泉籍人才返泉创业就业),或未曾申报过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且流出泉州市满3年后又返泉就业创业不超过1年;与我校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 1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年薪达到泉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上。

       、认定流程

        1.申报人按照要求准备电子版申报材料,并将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办)。

2.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办)工作人员登陆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系统填报

3.泉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预审市直有关部门审核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公示、核查征信以及核准。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认定名单并发证

       申报材料

      (一)《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身份证护照)正面照、反面照(均为JPG格式,大小不超过300KB)。

      )近期免冠半身彩照(将作为制证头像要求JPG格式且像素清晰,大小不超过100KB)。

(四)本人承诺照(持身份有效证件头像面拍照,不能是自拍照或镜面照,大小不超过300KB)。

本人签字的申报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承诺书照(大小不超过300KB,见附件3)。

(六)论文目录(申报认定条件为论文的人员提供,见附件4)。

      其他证明材料:

     1.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国境外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以博士学历作为认定条件的还须提供学信网下载的博士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

2.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国境外学位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职称资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提供,如职称是在外省评审通过的,须经我省人社厅或我市人社局重新确认)、职称聘任书。

4.聘用合同或在职证明(聘用合同由本人提供,在职证明由人事处统一开具)

5.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6.完税证明和个税app中个人全年收入截图完税证明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纳税记录栏目开具;非引进人才只需提供完税证明,不需要提供个人全年收入截图)。

7.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8员工申报情况汇总表(引进人才提供,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开具)。

9.任职文件(有领导职务的人员提供)。

10.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项目成果、研究课题结题材料、论文检索报告等,其中,外文材料需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书认证。

        四、有关说明

1.经认定为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至五层次的,泉州市人社局届时将发放高层次人才证和人才服务卡,聘期内享受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6年,自认定单位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认期内,满足更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认期满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流出泉州的(指工作关系不在泉州),即日起自动取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资格。

2.在泉申报认定的省高层次人才,原则上比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进行服务管理。其中,省特级、A 类人才比照市第一层次人才;省 B 类、C 类人才分别比照市第二、三层次人才。

3.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详见泉政办〔2021〕29号文件规定,其中,确认为福建省引进的特级和 A 类、B 类、C类人才以及泉州市桐江学者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4.以上所述材料均为电子版本,请申请人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办)邮箱,同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联系人:郭倩颖联系电话:22906239(内线6239)。

电子邮箱:rsc@qztc.edu.cn。

 

附件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pdf

附件2.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docx

附件3.申报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承诺书.docx

附件4.论文目录.docx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办)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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