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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软件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11/06/06   点击数:1618

泉州师范学院软件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为了切实加强班主任、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发挥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辅导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是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辅导员全面负责所带班级的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学生处和院党总支共同负责,在院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实施辅导员的选拔任用、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第四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学生实际,关心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形势政策的宣讲及学校文件精神的宣传与落实;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督导;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 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风及班风建设;学生品行测评、评优工作的组织及实施;违纪调查、处理及后期的教育引导;新生入学教育;学费催缴;关注特困生,掌握情况,协助解决困难;宿舍文化建设;课外文体活动、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奖、助、贷及社区医疗保险的评审与办理;学生就业指导等。
第六条  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学生发展状况、学风状况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开展有针对性的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每学年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学生工作论文。
第七条  学生处和学院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学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章  对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第八条  深入学生实际生活,坚持经常性地与个别学生谈话,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心理健康辅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和解决。每学期找学生谈话每人至少一次以上,并有谈话记录。
第九条 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丰富和完善个人的知识结构,每学期至少阅读一本有关学生工作的书籍。
第十条 不断提高师德修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学生公平公正,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热爱和关心每一位学生,与学生交往要大方、得体,做到为人师表。
第十一条 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坚持原则,秉公处理,切实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按时参加学院召集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例会,传达和贯彻落实有关学校工作的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传达校党政关于学校工作的有关决定,并研究制定落实措施,部署有关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辅导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必须做到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平时认真做好《辅导员工作日志》的记录,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 深入学生中检查学生遵守校规校纪情况和文明举止,每周对所带班级进行一次随堂考勤,同时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每日进驻学生公寓不低于二次,做到知名、知情、关心、引导。协助生管每晚检查学生晚上宿舍就寝情况和晚归、夜不归宿情况,协助生管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每周日晚上召开一次全体学生参加的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总结安排班级工作,传达学校有关工作精神,听取学生意见、要求,发挥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
第十六条 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摸索学生工作规律,注重工作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要担任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及学生党课的教学工作,参加健全成功人格的理论研究和教育指导活动。
第四章  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院、系两级共同负责,对学生辅导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每月考核一次。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等方面。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情况记入个人业务人事档案,并作为辅导员职务及聘任、奖罚、晋级、提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考核分数由本人自评、学生评议、同事互评和组织考评四个部分构成。。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1、个人自评:根据相应的岗位职责,对照考核标准进行工作总结和自我测评,并填写考核表,并向党总支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
2、学生评改:学生处负责在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中进行认真调查,填写学生反馈意见表。
3、同事互评:辅导员与班主任、生管老师之间进行互评。。
4、考核优秀者,学院对其进行奖励和表彰;考核不合格者,实行诫勉谈话,连续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实行离岗待聘。
5、对工作不负责任,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有重大失误或道德品质败坏的辅导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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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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