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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录入:   发布时间:2019/05/21   点击数:1300

(泉师教〔2017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和学生的学习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其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对应征入伍、患有疾病等原因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期限可延至退役后2年。因患病等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患病的必须提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医疗费用自理。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因患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学校医疗所复查合格后,可申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学生缴费注册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或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未办理缓交手续及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仍未注册者,学校予以退学。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九条  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的,以四年为标准修业年限,可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专升本专业学制为两年,以两年为标准修业年限,可修业年限为二四年;在校生休学创业的可修业年限在原有标准学制基础上延长最多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  以标准修业年限计算,凡要求提前或延长修业年限者,须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要求延长修业期,须在标准修业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和延长修业期修读计划,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延长在校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并按所在专业当学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  学分

第十一条  学分是课程份量和课程时间的综合计量单位,用以反映学生的修业情况。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各专业的修业学分按专业所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创新学分按《泉州师范学院创新学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分转换与认定

(一)对校内转专业和外校转入学生的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作如下规定:

1.相同的课程,学分相同或原(转出)专业学分高的,承认该课程学分与成绩;学分绩点按学校规定认定。

2.相同的课程,原(转出)专业学分低于转入专业学分三分之二以上的,按照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记分。

3.原(转出)专业已修课程不在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之内的,可作为已修任选课,学分成绩载入学籍档案。

(二)对外交流学生的学分转换认定按照《泉州师范学院对外交流学生学籍、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分绩点

为充分反映学生学习质量,以计算学分绩点区别学生学业水平。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计算如下:

百分制

60

61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1.0

1.1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课程考核不及格,其绩点为0;经补考及格,其绩点为1(记入补考栏);补考不及格经重新学习合格的课程,其绩点按实际计算,并记为“重新学习。”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该课程成绩的相应绩点,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程绩点数。平均学分绩点:所学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学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即:平均学分绩点=Σ所学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绩点/Σ所学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年计算一次。学生毕业时应计算总平均学分绩点,并记入其学籍档案。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四条   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选修课程分为限选课程和任选课程。学生应当依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完相应的课程,选修任选课程,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和相关教育教学要求后,方可毕业

第十五条   选课修读

(一)学生入学后,依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及课程修读的前后衔接、先行后续关系,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并及时做好每学期的选课报名工作。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每位学生在修读期间每学期所选的课程一般不少于14学分,不多于30学分。

(二)各学院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做好下一学期选课报名的组织工作,于放假前做好选课名单审定、课务等工作安排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

选课一般通过校园网的方式进行。未经授权,学生不得使用他人帐号及密码进入选课系统,代替他人选课。

选课时,学生要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顺序修读,先选选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凡未取得修课程学分者原则上不得修读后续课程。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调整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办好有关手续,并送教务处备案方予调整。

未办理选课修读手续或选修后未通过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免修

通过自学或参加等级考试等方式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知识并具备相应能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前提交申请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开课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参加课程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5分或通过等级考试水平的可获准免修相应课程,通过考试的以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取得学分。免修考试原则上与上一年级的课程考试或补考同时进行。因等级考试申请免修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不宜参加军事训练者,由学生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处批准,可免于参加军事训练,军事训练课程免修,成绩记载为“及格”。其他实践课程不得免修。

  免修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书,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重新学习

学生修读课程(含重新学习)考核不及格,属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实践环节除外),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应申请重新学习。属任意选修课的,可自主确定重新学习或改修其他课程。学生某门课程考核已合格但不满意该成绩的,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缴费重新学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新学习次数不作限定,奖学金评定以考核的第一次成绩为依据。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笔试口试结合或实践等形式。培养方案规定的主要课程考试一般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课程成绩主要依据平时作业、讨论、测验以及考勤等进行综合评定。课程的考试方式、成绩结构比例以及评定办法可由主讲教师提出,经学院审定,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

通过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取得的课程成绩不得替代本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学习课程成绩。

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在每一学期内评定一次总成绩。安排两个学期或两个学期以上修读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进行考核。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军事训练、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在结束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定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理论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满60分为及格;生产劳动、实习、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课程采用五级制记分,必要时可采用百分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某课程选课修读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该课程修读的学生,不予参加该课程考核,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接受考勤。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和各种教学实践环节都应当进行考勤。

学生的考勤按照《泉州师范学院学生请假及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办好请假手续;擅自缺勤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考核资格,必须重新学习(或重做):

(一)旷课时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期总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无故不完成某门课程课外作业累计达应交数三分之一的;

(三)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缺三分之一的;

(四)实验课平时成绩不及格的。

第二十五条  补考与缓考

课程考核有正常的考试和补考。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实践环节除外)成绩评定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下一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时间参加该课程补考。补考成绩及格的,认定该门课程及格;补考不及格的,应申请重新学习。任选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

学生因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应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任选课程不得缓考。缓考原则上与补考同时进行,补考不得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成绩作为学期课程成绩登录;缓考后不及格的课程应申请重新学习。

因急事、急病来不及事先办理缓考申请手续的学生,应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相关证明补办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缺考者,视为无故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不予补考,但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教育部有关考试管理规定,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不得补考,应申请重新学习,并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定实施办法由学生处制定。

第二十八条  大学体育课程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和体质健康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每学年应参加由体育学院组织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一次。测试不合格的,该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合格,则学年测试不合格。毕业时测试成绩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后,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取得的学分记入其学业成绩表和学籍卡。正常考试、考查、缓考、免修、重新学习等成绩均按实记载。补考合格以60分记载,补考不合格按实记载。补考、免修、重新学习等应在成绩表备注栏中注明“补考”、“免修”、“重新学习”等字样。学业成绩表和学籍卡在学生修业结束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原件归入学校综合档案室。

第三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的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相关文件处理。

第七章  年级与编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都应按专业、年级编班,形成班级,按学分制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第三十二条  修读校、院选修课,组班重新学习的,在选课后,按选课学生人数由教务处或学院组编教学班。

第三十三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学年结束时,已修完本年级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同时又修满高一年级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认定,教务处批准,可跳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等期满复学的、超出标准修业年限继续在校修读的,编入下一或二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学年内经补考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学分数未达到该学年所学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学分总数的50%以上的,允许其申请降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在读一年级的本科学生,在学期间无受过任何处分,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要求,按原专业培养方案已修的课程学分绩点均不小于1.0,参加学校转专业考核,成绩及相关条件符合要求的;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三)新生入学后经复检被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的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休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的;

(五)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六)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作出专业调整的;

(七) 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属高职专升本学生的;

(六)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七)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无正当理由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十八条  录取在我校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二)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因学校专业调整无法在本校完成学业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办理手续按《泉州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学生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至五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五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休学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由学校(因病休学的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并经学校医疗所签署意见)审批后发给《休学证明书》。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及时离校治疗,推迟离校或擅自到校上课造成疾病传染蔓延者,将视其情节追究个人责任。

(三)学校保留休学生的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生的待遇(包括不享受奖贷学金)。

(五)从休学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办理手续正式复学期间,休学生所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取得的学业成绩一律无效。

(六)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疗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其复学资格予以取消。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缴纳学费标准与所在年级相同。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予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章    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四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未能送达学生本人的,由教务处将退学的处理通知通过泉州师范学院主页予以公告1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学生本人。同时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通知书,并可根据在学年限发给相应的修业证明、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程序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泉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经补考或重新学习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但所得学分达到培养方案总学分数的90%及以上者,可发给结业证书。允许其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补考或申请重新学习,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所得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总学分数90%的,允许申请编入下一级缴费重新学习。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考核,修满规定学分的,发给毕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获得肄业证书者,不能返校补修学分,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所获得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总学分数30%的,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凡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或补发学位证书的,证书落款日期按学校发证日期填写。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后,方可变更。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中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如出现“以上”字样,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制定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原有的《泉州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泉师教〔201649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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